元宇宙的秩序和规则
转载 · 鲁克  |  2022年06月21日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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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照旺教授

摘  要

元宇宙已经引爆为社会热点。人们对元宇宙的秩序是否应该受法的规范产生了好奇。任何宇宙都有规则。元宇宙也是宇宙。当前所说的元宇宙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互联互通、自由平等、开源开放的现实与虚拟融合的世界。在元宇宙,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和政府将不存在。但无论是在元宇宙的现实中,还是在元宇宙的虚拟中,活动主体都是人,人的行为都需要符合共识规则的要求。元宇宙中的任何活动主体,在人工智能、算法、数据、隐私、安全等方面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的基本精神,并在法的精神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


宇宙就是那个存在的自然,就是那个浩瀚的、无边无际的空间与时间的总称,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存在的总和。自然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则,这个规则叫自然法。如《诗经》所说:“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即是讲有事物、有人群就有规则。现在日益热烈的元宇宙是什么?元宇宙有没有规则?应该有什么样的规则?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在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中提出的元宇宙(Metaverse),用于描述脱胎于现实世界的互联网人对两个平行世界的感知和认识。在那里,人们可以摆脱现实世界许多规则的约束,按自己的意志自由行动。目前,元宇宙已经引爆为社会热点。关于元宇宙的内容充斥社会各个方面,引发政界、商界、思想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的关注,形成了“元宇宙”现象。人们自然对元宇宙的秩序是否应该受法的规范,元宇宙是否会出现不可想象的混乱,元宇宙的规则是什么样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感到或好奇或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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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斯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


一、任何宇宙都有规则


任何宇宙都有规则。当前所说的元宇宙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虚实融合的世界。从技术上说,是一个不受中心化组织集权控制的、互联互通的、自由平等的、开源开放的现实与虚拟融合的世界。元宇宙也是宇宙的一部分,也一样有规则。包括元宇宙在内的全世界或所有宇宙的规则都是必然存在的。元宇宙的有些规则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有些规则也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尤其是涉及到人自身和人的自主性、创造性活动时。


(一)法的精神——理想主义的抽象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也有规则,也可以说元宇宙也有法。元宇宙的法是什么法?和我们现实世界的法有什么相同和不同吗?这要从法的精神谈起。法的精神是法的灵魂,是法被认可、被执行的核心。

共识是元宇宙的法的灵魂。元宇宙的共识要通过共识机制实现。根据契约的合意思想,契约是立约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协商合致而形成的。它既不是出于外界的强迫,也不是出于某方的一厢情愿,而是各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契约是在受到外界压力、对方的胁迫或欺诈等违反公平、公正、自由、诚实原则下而订立的,那么契约就是有瑕疵的,就是对契约精神的反动,也是对元宇宙共识机制的反动。如同著名思想家卢梭所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卢梭进一步提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现实世界中,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存在着很多立约人势力不平等的情况,从而产生许多不公平契约。由于当事人势力不同,势力强大的一方便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左右势力弱小的另一方,在契约中尽量写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这样,原本应该建立在立约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可讨价还价的契约思想就遭到了破坏,契约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这种现象不仅在法律上是不公正的,在经济上也是无效率的。现实世界都借助于立法的形式对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规制。元宇宙也一样反对这种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

元宇宙讲究共识,讲究契约精神。在元宇宙,人们按照共识规则和共识机制在数字化领域以智能合约运转,在非数字化领域以人类共有价值和公序良俗运转。法应该是反映抽象化的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可以认为是所有人的共识规则。杰出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被称为“理性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其法。《论法的精神》以自由为轴心探索如何实现人的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国家时代中心化政治体系的权力平衡和人的自由在政治制度上作出了科学的安排。他提出的权力制衡框架,对人类社会治理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到来,随着当前元宇宙的热潮涌起,在区块链技术下,孟德斯鸠的理想可以以更加纯粹、更加完美、更加全面的新方式,在人类社会的演变中体现出来。

人类所面对的宇宙中的法或规则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界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自然法不是人的理性之法,不是由自然人本身人为制定的。另一类是由人自己制定的法,称为人类法。人类法是人的理性之法。比如宗教,宗教和人类法一样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在政教分离的现代社会,宗教是劝说性的,是内心指引的。宗教应该戒用刑罚,戒用人身和精神强制来规范人,戒用酷刑来惩罚人,否则不能称为宗教。当然,历史上和现实中,宗教不完全都是这样的。大家能够看到,在历史上,意大利思想家科学家乔尔丹诺·布鲁诺(Giordano Bruno,1548—1600),因批判经院哲学和神学,反对地心说,宣传日心说和宇宙观,被宗教裁判所判为异端而被烧死。即便现代世界,以宗教和意识形态对人进行严酷惩罚也比比皆是。

人可能服从于强力——自然的强力和人的强力。强力可以剥夺他的自由甚至消灭他。但真理和信念并不因外在的强力而消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秩序而创造的。法不应作为一种压迫工具,而应该是社会成员为了适应社会本身的内在需要,解决利益冲突、实现人的美好愿望的一种规范。法应该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人的自由,而对侵犯人的自由的行为进行惩罚。要保障人的自由并对侵犯人的自由的行为进行惩罚,除了遵守法的精神,遵守人类共有价值,还应该从具体方法上予以保障。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就是保障人的自由的具体方法。无论当前的现实世界,还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侵犯人的自由的最严重现象是故意侵害人身的刑事犯罪。在现实世界,对故意侵害人身的刑事犯罪,通过刑法加以惩罚,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对非故意实施的非人身侵害的侵权行为,通过民法加以规范。无论何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对其行为人的惩罚形式都要与侵权行为相对应,以维护公平正义、人的自由和社会秩序。


(二)现实社会的规则——处处存在着丛林法则


现实社会的规则,是人类自己人为设计的构造政治、经济和人的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范。从宽泛的视角看,规则可以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一种文化。不同的社会规则对其社会活动主体有着不同的要求,包括其道德观、法律观和价值观等。在行为者违反时,它能通过无形或有形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强制,对行为者加以规范。

吸收夏商文化,开辟中华文化正统的周朝,用“礼”这种特定形态的制度主导社会秩序,礼乐文化成了后来中国制度结构的主要内容。到了孔子,则集周礼之大成,引进理性主义成分,提出了“仁”“和”“中”等概念,并毕生“克己复礼”。《春秋》提出的政治理想,为中国后来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汉儒实践了这一政治思想,造就了后来中国世俗的大一统的集权体制。

在不少情况下,当拥有支配权并且控制着暴力合法使用权的那些人,出于行善的想法而力求达到其目的时,可能会不择手段地去扫除阻挡其达到目的的所有障碍。当这些人行善的想法被人们赋予无私的称号时,危险就在滋生。这些就是人类社会产生出极端形式的压迫与奴役的条件。

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通过政治程序所立的法律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民主体制下,法律大多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确立的。既然是少数服从多数,就意味着有人并不赞成这样的法,甚至是竭力反对的。这里边就有一个丛林法则问题。这是一种现实的、处处存在的现象。

现实社会的很多法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权力机关有意识创立的。法可以通过政治程序产生,如制宪和立法,还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产生,如政府根据一些更广、更一般的授权法颁布某些规章。这些法要么具有某种自上而下的等级制,要么具有中心化机制。对违反法的行为所施加的惩罚都以暴力为后盾。在现实社会,政府都已获得了使用暴力的合法垄断权。政府通过“法律”暴力控制社会的结果就可能引起社会的畸形发展。“在社会因果关系中,由法律引起、以常规运作的那些关系不但改变了人的行为,而且接下来改变了他们的本性。”

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是否能实现其基本价值或信念和如何实现个人目标。法还影响着人们所持有的价值观和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当人们能自由选择时,人们能根据自己的计划追求目标。但是,人们还可以努力影响他人以使他人支持其目标,从而以这样的方式来运用其自由意志。人们接受这类影响的原因可能是自愿服从,也可能是受到强制。在前一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自由并不受到妨碍,但当强制参与进来时,另一方的自由就会受到侵犯。即使在人们或多或少自愿服从的制度中,仍会在一定程度内存在一些对他人运用强制性权势的手段。当对他人的权势,来自于由中心化的强权组织来实施时,自由就受到了限制。这种结果可能是他人在自由决策时力图摆脱的。在经济中,权势中心化会导致自由丧失。这既妨碍自由本身,也妨碍社会繁荣。

现实社会的法和理想主义的法的精神并不都是一致的,不仅立法中存在问题,执法中也会存在问题。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利益、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能够保障人的自由和社会公正的可信的法也可能不会有效发挥作用,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


(三)元宇宙的法——符合人类共有价值的共识规则


元宇宙是个自由的宇宙。自由也是人类最突出、最完美和最高的目标。在现实世界,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安排人身、行为、财产的自由。在无论是元宇宙的现实中,还是元宇宙的虚拟中,活动主体都是人,人的行为都需要符合共识规则的要求。人类共有价值就是保障元宇宙自由的基本规则。在元宇宙,活动主体在人工智能、数据、隐私、安全等方面的行为必须遵守法的基本精神,并在法的精神的基础上创造和发展。当下元宇宙的发展依然在现实中的政府治理范畴下。当然,活动主体在创建元宇宙过程中,将逐渐形成一些彼此间互相承认的共识、规则和条款,这些规则未来是否能真正成为整个元宇宙的规则,还要看是否符合人类共有价值。

元宇宙的法就是元宇宙的行为规则。元宇宙中的任何行为追根溯源都是自然人本身的行为,一切法律后果最终都需要自然人自己来承担。发生在元宇宙虚拟世界的行为如果没有对现实世界发生影响,只存在于虚拟世界,因为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可追溯、公开透明,相关的侵权行为都可以由元宇宙中的代码解决。如果对现实世界发生影响,必然要受符合人类共有价值的现实世界法的规范。

有人认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不依赖任何中间机构,因而无法被监管,法律可能与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元宇宙无缘,元宇宙可能成为乱世。其实毫无疑问,不仅元宇宙能够被监管,而且元宇宙的区块链技术本身就可以用于监管。

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将是蒸汽机、电力和互联网等工业革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一代、综合性美好世界。它不仅正在激发丰富的科技和商业创新,还将引发人类行为方式和政治经济法律等等改变。它之所以能够带来伟大创新,原因不仅在于是一种能够提升生产力的技术,而且还能够深入到规则体系,给监管和法律系统带来重构,为人类带来更加美好的世界规范。在元宇宙,区块链能够化身为法律运行的有效机制,带来法律执行效果和效率的革命性提升。元宇宙的代码和现实世界传统法律的关系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用代码表达既有的法,也就是code as law。在这一层面上,代码是一种工具,用于表达、诠释、转化、执行现实法。极大地提高法律效率。在元宇宙,可以运用各种技术工具,收集并分析数据,自动执行法律,自动实施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另一个是代码本身就是法律,即code is law。元宇宙的发展,会产生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现象在现实中可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形下,代码直接成为最权威的行为规则,代替法律成为元宇宙的有效规范。这与区块链技术密不可分。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通过区块链实现不经中心化的政府机构而直接在各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并得到执行。通过元宇宙的区块链技术,可以构建各方都同意的规则体系,创建由区块链底层协议执行的智能合约。这些系统所建立的无须传统意义上的强制性的法律秩序,通过私人共识或私人监管机制,达成各方都满意的完美结果。在元宇宙,Web3和区块链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控制机器设备,并借助智能合约来界定这些连接到互联网的设备如何运行。在区块链上的各节点相互协调,包括协调人与人、人与机器、机器与机器之间的各个级层。元宇宙会深入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构建全新的世界。软件开发者根据人们的需求创建的工具和服务,可以协调全宇宙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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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法就是元宇宙的行为规则,有观点认为元宇宙的代码本身就是法律,即code is law。

元宇宙的密码法代码规则体系,与传统网络的中心化的、基于代码的规则体系不同。传统网络的中心化的在线服务要么本身即中介机构,要么借助其他中介机构,如大型云计算服务商、搜索引擎、支付服务提供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和社交网络等,来支持其所提供的服务。这些中心化的机构不仅要执行法律,还要执行中心化机构自己制定的规则,身份易于识别,位于特定政府管辖区,也是同为中心化机构的政府管控的中心节点。现代社会治理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中心化的机构和官僚体系所控制的,它们主要通过法律和等级制度来规范社会。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应用不再需要依赖这一体系和规则,而是依靠密码法等元宇宙的共识规则和共识机制来开展各项活动。

在元宇宙的构建中,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权力将从政府制定法律加速转移至由去中心化区块链网络支配的代码规则与软件协议。基于代码的协议,以及与其发展相关的决策,将控制这些系统如何工作。尽管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各系统可以创建越来越多的自治和有别于传统法的系统,但最终还仍是由现实中的人控制的。由人们的共识建设的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仍是人类共有价值的维护机制之一,也是违法行为尤其是刑事犯罪行为的审判者和惩罚者。既使区块链真的实现了广泛的去中介化,人类共有价值、法的精神、人们共识的法律、风俗习惯、公序良俗等等,仍然会是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

二、元宇宙中还有国家和政府吗

宇宙可以细分为不同的子集,但宇宙还是宇宙,是人认知的宇宙。元宇宙是人类想象的宇宙,是现实世界的人们认知的现实与虚拟的融合。元宇宙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将影响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未来形态。先不谈元宇宙中还有没有国家和政府,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元宇宙中的国家、政府和现实世界的国家、政府会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一)国家与政府——经常被混淆

国家和政府经常被混淆。人们常常把政府作为国家的同等物来看待,这是造成理论实践和思想观念冲突混乱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国家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和地域联系得更紧,国家是由一定的区域和人构成的,国家不是一个纯粹的组织机构。政府则是由人们建立的组织机构,是人们建立起来借以达到人们期望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政府通过政治程序获得授权,在其政区内按一定规则运用权力。某一个人可能是一个爱国主义者,但他却可能不喜欢现在管理他的国家的那个政府,或者管理他的国家的那些政治集团,或者这些集团中的一些人。比如,美国总统选举时的候选人会互相攻击对方,但都声称自己才能让国家变好。“不存在这样的国家: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商而获得最优的结果。”这种情况说明了政府权力本身所存在的矛盾。一方面,人们需要政府权力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社会势力都处于平等地位,在缺乏保护某些阶层的制度化结构情况下,强势集团就会去谋求有利于自己的价值,政府权力也就异化为强势集团对于弱势阶层的压迫工具。

历史上曾有过的强大的政治迷信是君权神授说,而后来却转向了对政府权力的顶礼膜拜。在人类发展史上,中心化的政府存在的问题愈来愈严重,突出表现在中心化政府无限的行动能力。当政府行动能力无限膨胀造成有效性下降后,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危机也就在所难免。政府的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在人民对政治统治正当理由的否认,这种否认进而掀起巨大的反政府结果。

中心化的政府管理的扩张带来了不断增长的官僚主义。在经济领域,强大的政府权威本身存在一种通过福利政策来保持自己的合法性的扩张机制。结果是,一方面进一步造成了政府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也无限拔高了一部分人对政府的期望。西方各国在20世纪后半叶所表现出的对于权威的怀疑充斥整个社会的现象,就是其政府中心化控制扩张所带来的。

中心化的权力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常常会变得不可控制。作为中心化组织的控制者,官员被授权做某项工作,但他同时想用它去做并未授权于他的事情。权力,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经常能够扩展开来,取得超出最初授权范围的权力。通过运用被授予的权力来取得对未被授权的某个领域的控制,权力得到了扩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变迁,导致了由中心化的国家和政府造成的各种问题。当中心化的国家和政府对社会越俎代庖而影响人的自由和人的发展时,当中心化的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影响使得个人只能在束缚中存在时,当中心化的国家和政府将人作为工具而阻碍人的自由发展的时候,中心化国家和政府行动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时代,在传统理论框架内解决中心化国家和政府出现的问题已经不可能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也呈现出明显的不足。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元宇宙将会从技术变革的角度解决权力中心化带来的种种问题。在元宇宙,现代意义的国家或政府将不复存在。

对于一个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而言,控制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货币。在元宇宙,传统的国家法币最终可能消亡。法币直接面对着与加密货币的竞争,而法币会在竞争中失败。其中,因为法币机制上必然存在的通货膨胀,是最终导致被人们抛弃的原因之一。在元宇宙,因为人们会持有各种资产的数字钱包,这些资产都可以相互自由交易,在自由交易中,一些国家法币数字化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只会加速法币的消失。在元宇宙时代,各种货币时时刻刻都在人们的资产组合中被配置。只有好的货币才会被人们保有。这里存在的是良币驱逐劣币,而不是劣币驱逐良币。与当前世界不受控制的通货膨胀和竞争性贬值不同,DeFi矩阵对任何货币施加了一种新的数字化共识规则约束,最终可能只会有一种货币是人们所需要的。但Token & NFT可以有任意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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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面对着与加密货币的竞争,传统的国家法币最终可能消亡。

在以国家和政府为中心的国家时代,中心化的政府和组织起着核心作用。在元宇宙,DAO链接起所有有共识的人,国家已经不存在了,人的行为没有了国家时代的国界限制。但人类可能还需要维护公共秩序的机构,也可以称之为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靠强制人们交税维持的机构,而是人们共识机制下的产物。它在线下可能需要执行某种对刑事犯罪的惩罚职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共识监管机制将超越基于政府的监管机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去中心化分布式点对点全球化互联网监管形式将从加密货币扩展到其他商品和服务交易。用户对其平台的运行方式也拥有权益。加密共识机制使得全社会数以百万计的参与者参与到去中心化的监管机制中,传统官僚体系的低效率等官僚作派不复存在,避免了被俘获的国家监管机构和企业自我监管机构的危险。这些监管将真正具有全球性和跨界性,这与当今受地域限制的国家或政府监管完全不同。

在传统上,国家或政府作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保障者被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很多国家的宪法。但在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元宇宙,数字资产受到互联网的保护,网络暴力已无法破坏加密数学逻辑。元宇宙的Web3将克服Web2时代的各种侵权行为,为人们提供可信的资产安全保障。当财产成为密码时,我们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改变。在元宇宙的加密机制下,不需要国家,也不需要建立很多机构来保护人们的财产。


(二)元宇宙的税——元宇宙还需要税吗


说元宇宙的税,就要首先明确什么是税。从政府的角度看,税是政府从社会财富中征收的收入,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是纳税人从个人财富中交给政府的自己的财富,是自己财富的支出。在现实的税收理论中,一般认为,税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强制性地将私人资产转移到政府的资产。元宇宙需要税吗?我们首先要确定元宇宙的税的正当性在哪里,如果税是正当的、必要的,那就需要。否则,就不应该有税。

现代世界各国征税有一个所谓的正当性,那就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而政府职能可以说各有各的说法。通过政府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来调节贫富差距,通过征收商品税调节人的经济行为是主流经济学所说的主要的正当性。征收商品税的作用可以说只是一部分人想当然的作用,并不能被逻辑所认可。因为商品税税款构成商品、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税负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只能说其作用是以商品税名目把财产转移给了政府而已。以所得税和财产税解决贫富差距,其实既没有正当性,也没有体现出来。政府征税属于以暴力为后盾的强权强制,不具有自愿自由公平正义的正当性。既然不具有自愿自由公平正义的正当性,那就没有共识。元宇宙不是强调共识吗?如果在元宇宙,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大家普遍认可的,那就不需要征税了。既然不征税,没有税收,政府怎么为继?政府不能为继,政府就不存在。但这就又涉及到了需不需要政府的问题。元宇宙需要政府吗?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我们需要政府做什么,也就是为什么需要政府。如果元宇宙需要政府,政府为了运转必须有资源。那么,人们就可以达成共识,建立政府,并给予它资源让它履行元宇宙需要它履行的职能,这个人们达成共识给予一个组织的一定资源的行为是大家的共识,是不存在强制的,这个人们达成共识给予一个组织的资源就不是税,可以称为费,其实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也可以称为价格。如果元宇宙不需要政府,政府没有存在的正当性,那也不需要达成给予它资源的共识,这样,也没有税收。所以,元宇宙是不需要税收的,元宇宙没有税。但在过渡时期,延续现实世界税的做法,税也许是绕不开的。元宇宙的这个税可以看作人们要求政府这个组织维护元宇宙秩序的维护费。


(三)元宇宙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


人是一个群居性动物。出于生理、心理和与自然关系的需要,人们自然而然地组合起来,实行群居,组成团队,形成国家、政府。只不过不同时期的政府的职能有所不同而已。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是出于管理职能不断发展、演变而来的。政府为什么有权力存在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转换为这样一个问题:人类为什么需要政府来管理相关事务?这就是政府权力的存在基础。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亚里士多德说:“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在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霍布斯的制止战争状态的“自我保存说”认为,人都有保全自己的本性。既然如此,在“狼与狼的关系”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必要为自保而签订契约,建立一个可以制止人的无限欲望的“公共权力”即政府,从而为社会带来秩序和安宁。

从政府发展过程来看,从原初政府的产生直至现代政府,政府权力走过了一个不断伸缩变化的漫长而又复杂的历程。原初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从原初政府向专制政府的发展,是政府权力日益扩大的过程。人民对于政府的控制日益减弱。集权专制政府的扩张给人类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危害。

科技会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会改变人和人的关系,改变社会秩序。尽管地球上还有一些地区仍然保留着古老的秩序,但科学技术对人类秩序的改变是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科学技术不仅改变着经济和经济组织,而且也改变着政治和政治组织。现在正在并将深刻改变经济、政治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就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元宇宙。这其中最早、最重要的是比特币和以太坊等不受中心化政府或中心化公司控制的去中心化网络的兴起。这些去中心化的网络或平台最初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注册,他们并没有依赖哪个司法管辖区来保障运转,他们通过引入加密协议来解决各相关方的关切,这些加密协议可以保护财产并实施超越传统民族国家和行政边界的合同。现在,不受中心化政府或中心化公司控制的去中心化网络在迅猛发展,构成了元宇宙发展的重要平台。元宇宙的发展不仅会改变传统政治经济社会秩序,还会重塑物理世界。

在国家时代,地缘政治相当重要。地缘政治关注领土空间,统治集团为了统治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控制疆域。然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新一代互联网Web3、Web4和元宇宙将改变这种秩序。它将是一种在范围上比物理世界更广阔的新型地理。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无限宇宙,一个存在于人们观念上或想象上的新宇宙。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单位不是他们在物理世界的位置之间的长度或到达时间,而是在网络中的分合程度。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自由自主地关注其他人或节点,或者通过网络屏蔽相关账户让其他人远离。人与人的互不互动不在于物理世界的距离,而在于想不想或有没有共识。在这个网络,人们也与任何其他实体进行交互,以实现从交易到接触的任何目的——不需预先存在的邻近性。在元宇宙,只要能访问互联网,就可以远程或无所谓远近地协作办公。每天在云端度过多长时间完全可以自己做主。全球数十亿人工作上无需实际移民,旅行当然没有国界之说。

就目前来看,在元宇宙,除了需要政府惩罚现代意义上的故意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以外,国家边界是没有必要的,现代意义上的政府是不需要的。现在认为的由国家机构维护社会秩序的状况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从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秩序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每一次重大的技术进步,都会造成社会组织、思想观念、法律规则等等的变化。

工业革命后的社会秩序不同于农耕时代的社会秩序。农耕时代产生的是以一家一户为主的、以村落为空间的社会秩序,以及以血缘为纽带的国家。工业时代产生的是一个工商社会,是一个超越村落的、市场化的社会秩序,这个社会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以及现代民族国家和与之相应的世界秩序。Web2时代的社会秩序也不同于工业革命后的社会秩序。元宇宙Web3、Web4等时代的社会秩序肯定不同于Web2时代的社会秩序。但无论有多么不同,都是以人为主体的秩序,都会是以人类共有价值为基础的秩序。元宇宙的共有价值的核心价值就是自由。而在元宇宙保障这个价值的、不同于传统的,不是AI、机器人,而是分布式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借助于DC、NFT、DAO、Web3等等,将纠正中心化权力失控给人类带来的社会不公、秩序混乱和人为灾难。人类共有价值将会像神圣意志一样被遵守。元宇宙完善的时代就是人类实现真善美的时代。


(四)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既涉及强权也涉及自由平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与陌生人打交道,人们通常对他人的可预见行为寄予了很大的信任。在一家银行里,人们将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并可能在数秒钟之后便将其忘得一干二净。在从未进过的医院里,人们会答应由医院中未曾谋面的医生给做手术。人们会向快递平台预付货款,而人们都素不相识。在这些场合,人们大多都相信,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和商品。为什么?因为相关平台具备提供服务和商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为其受制于对其不交货或坑蒙拐骗的行为施加的规范。违背相关规范将招致这样或那样的惩罚。现代社会生活以大量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则为基础。如果这些规则得不到普遍的遵守,那么人们的生活所赖以维系的大量交易就无法进行,人们的生活就会是一团糟。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防止这类情形出现的规则就构成了人们的生活、安全感和共同体的基础。为了解决信任问题,传统的做法就是通过建立相应的中心化的、权威的、负责任的机构。尤其是在互联网普及以来,如果没有可信任的、有权威的机构,人们的交易就很难顺利进行。

但中心化的集权机制会让所有相关人围绕集权中心运转,这极易导致集权中心机构权力不断扩展。就政治体系来说,政府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方面渗透或管控人的活动空间,从而控制、操纵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致于妨碍人的自由。就经济体系来说,中心化经济组织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方面渗透或管控人的活动空间,从而控制、操纵经济商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致妨碍人的自由,影响社会活力和创新等等。

当前的互联网,最初是由美国国防部作为多中心的计算机网络建立起来的,目的在于使分散单位间的通讯在指挥中心遭受毁灭性攻击后仍能进行,后来向社会开放。去中心化曾经是早期互联网的重要目标,但后来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偏离了这个最初设想。在现代,一些互联网巨头像Facebook、腾讯,都是互联网的中心化平台。尽管有各种监管,但这些巨头,可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例如用户使用其软件必须接受其隐私条款。在Facebook、Google、Twitter等平台,数以亿计用户的登录信息、发布消息、身份履历、电话住址、屏幕截图、地理位置、音频视频,以及由人工智能判断出的相关人的各种信息,都正被滥用。对中心化的平台而言,人们隐私权被剥夺殆尽。只要政府或相关中心化平台认为有必要,就可调取或处置任何人的隐私数据。在中心化平台,人们的言论自由会遭到审查和控制。中心化对人们的自由民主权利构成了严重侵犯。

人们始终有一个理念,即互联网的结构应该符合自由民主的人类共有价值。人们在理念上不希望互联网有所谓的等级结构或层级结构,由所谓的权威的中心化机构来控制。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的发展将让人类实现这一伟大理想。随着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数字化,很多活动和现象都在用数字来表示了。科学、事实与逻辑表明,基于区块链的治理通过将传统的治理机制数字化、加密化,不仅对商业组织——公司的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也对其他社会组织如政治团体产生重大影响。

在元宇宙,可以通过自治社区来建立端到端的加密通信,用非托管的钱包和工具来防止加密领域出现中心化,并用抗审查共识机制来抵制强制。去中心化的平台能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其安全性能也更有保障。对系统性故障的抵抗力更强,更能维护自主性、个人隐私以及言论自由。在元宇宙,Web3的核心理念就是将数据的所有权、支配权归还给用户,让用户自己控制自己的数据,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互操作性。用户不需要担心中心化的审查问题。在传统的交易中,可信赖的中心化机构持有并保管着交易账本,但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基础上的交易系统,在分布式网络中,全网记账机制使得人们不再需要中心化的中介机构。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实质就是去中介、去掉人为因素的干预和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去掉信任背书。这种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让人们在没有中心化机构的情况下达成信任共识。

在基于区块链的元宇宙,除了点对点的个体之间的交易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DAO自由自主地协调在虚拟和现实世界的行动。DAO即“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作为商业组织可被称为DAC,即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作为社会组织可被称为DAS,即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Society。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相当多现实世界的问题。随着DAO和DAC的成熟,整个社会最终会形成DAS,人类文明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DAO的运作方式与当今许多传统的法律实体和其他市场组织不同,DAO不是由某个中心化权力机构如总统、董事会或经理人管理,而是旨在通过共识或程序、算法来管理。DAO不是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司法管辖区运作,而是延伸到全球各地,有数千、数万、数百万、数亿成员链接在一起,而不管他们在什么位置,也不管他们有什么背景或信仰。DAO成员主要通过使用软件和代码规则来遵守和管理事务,在这里代码就是法律。DAO让人们为一个共同的目标汇集资源,并在实现这些目标时分享价值创造。

DAO不受物理位置的束缚,这使它们能够迅速动员起来,吸引世界各地的有共同目标的人合作共事。DAO不是把每一个关键的决定权放在一个小的开发者团队手中,而是让协议的用户都有发言权和决策权。通常情况下,用户直接基于协议的治理代币行使投票权。任何用户都可以提出合作方案,而代币持有人可以投票决定开发者是否应该推进该建议。在这里,更多的代币等于更多的投票权。

从中心化的机构到算法组织的演变,呈现出人类核心活动的逻辑延续,即人类追求需要满足,使得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的逻辑延续。几千年、几万年甚至更长时间以来,组织的出现促进了人类的各种协调和互动,改善了人类面临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环境挑战。例如,人类设计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为各方通过融通资金和利润分享,能够共同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和其他创造性活动。DAO组织如同公司制组织一样,都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就像公司制是工业革命中的组织方式一样,DAO会成为元宇宙的组织方式。公司扎根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并通过相关法律组织起来,而DAO则运行在区块链网络之上,它由代币进行组织,其规则是在智能合约中编码的。随着区块链技术发展,比特币、以太坊等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技术的加密技术的完善,特别是智能合约的发展,将促使DAO组织的流行、壮大和普及。DAO会重塑人类的组织方式,并最终使公司制度、社会组织和国家政府发生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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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人们还可以通过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DAO自由自主地协调在虚拟和现实世界的行动。

三、元宇宙的侵权行为和惩罚机制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实施侵权都要承担责任。我们这里说的侵权不只是通常法学上狭义的民事侵权,我们这里说的侵权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人们通过虚实融合、通过元宇宙,要实现的目的是,给人带来好的体验或好的结果,包括像在非元宇宙中观看恐怖电影一样,在元宇宙获得深度沉浸式恐怖体验。在现实世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人——自然人。在元宇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仍然是人,也是自然人。所有在元宇宙中作为活动主体或交易主体的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完全可以以代码就是法律的方式,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或自动实施,不需要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码就是法律。或者说,在元宇宙,凡是民事问题皆可以智能合约由每个人或每个节点自由自主决定。那刑事责任呢?这个需要展开说。但无论如何,都要由相关的有自然人身份的责任人承担。


(一)人类社会各种矛盾的根源


人类社会产生伊始,就面临着一个基本矛盾,这就是无限的人类需要和稀缺的资源之间的矛盾。

需要也叫欲望。人类的需要就是人们想要得到东西的欲望。这些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一般地说,同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同一种需要(比如说面包或牛奶)是有限的,但在时间线上,人类的需要或欲望是无限的。原有的一种需要满足了,新的需要就会产生。所谓“欲壑难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人类的需要是随时间和社会变迁而变化的。在现世,在人类能够理解的范围内,人们所期望的东西很少能够完全得到满足,这或者是本身性质不能达到,或者是手段不能达到。而且,不能在现世达到,不仅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还在于目的本身的性质。道理十分简单,人们需要的无限性不是就某种物、某种需要而言的,而是就人们的全部需要而言。即使人们可以对某几种物实行按需分配,也不能证明在总体上能够实行按需分配。某些需要有其充分满足的限度,但某些需要是没有限度的。人除了生理上的物质需要外,精神需要甚至更重要。即使人类生理上的物质需要能够得到完全满足,不会遇到太大困难,但人类精神需要却永远是无止境的,是不可能没有限制地得到满足的。何况人类的物质需要是不可能被满足的。人类的需要是无限多样、永无止境的,但人类社会满足需要的手段则是稀缺的。


面对稀缺,人们要更好地生活,就面临着两个选择,一是在现有条件下,如何进行配置以获得好的结果;二是如何去解决面临的稀缺问题,以尽可能满足需要。也就是说,稀缺迫使人们在有限的备选对象中作出选择。人类的历史就是追求创造实现更好需要的历史。追求创造实现更好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们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需要。在稀缺世界,人们在满足需要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冲突。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渗透在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冲突有可能导致社会处于混乱状态。规则则具有调节冲突,形成秩序的作用。一切规则都会影响到现有的和将来的需要满足程度。当一些人按照现有规则安排无法满足相应的欲望时,就会产生改变现有规则,以使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规则下得不到的需要满足。

元宇宙的基础技术区块链,正是那个要改变现有规则,更好实现人类需要的技术。这个技术本身也以规则作为基础。元宇宙的其他技术,是丰富人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元宇宙中的侵权行为


随着越来越强大的计算设备、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突出特征。发展趋势是社会的全面数字化。另一方面是数字化带来的问题,如数据保护、隐私问题、安全问题等。2020年数据泄露呈现爆炸式增长。全球各行业正在被高频次爆发的数据泄露所困扰,数据安全问题正成为人人都要面对的重要难题。现在很多中心化平台的侵权问题成了常态。

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交易智能化平台是元宇宙的关键基础设施。基于区块链的网络平台是元宇宙应用的全新载体。在元宇宙,当平台核心竞争力不在,那么人基于不再具有共识而离开,各种应用也随之转移。基于区块链应用的共识转移是很快的。基于区块链的网络平台是元宇宙的基础。没有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将会充满骗局。那些有中心的联盟链搭建的所谓的权威机构将很容易操纵数据。也就是说,区块链只有公链才更可信。那些底层基础设施由单一或少数几个运营商运营和控制,运营环境、运营基础设施及用户数据均掌握在运营商手中,而且可以随时改变规则甚至关闭的现象,都是元宇宙需要改变的。

作为所有数据来源的人是元宇宙的主体。网络或社区是元宇宙治理的关键,人是元宇宙治理的核心,人决定网络的生存与发展。因为算法规则是网络社区治理的关键,网络通过规则与算法的可信与可用来形成共识。数据来于人,而搜集、处理和利用哪些数据,也常常取决于算法。但人都是算法与应用的核心。智能化交易的机制是智能合约,但智能合约服务于人的需求。同一个应用场景可能需要多种智能合约的融合。需要打通哪些数据,如何打通,以及如何交易,都取决于人。

智能合约以契约精神建构。契约精神和契约法是确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社会主体都追求着一定的需要。契约确定并保障社会主体在交往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契约通过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规定各种权责利和行为后果,使当事人在立约过程中有则可依,从而可以防止混乱。而在出现违约事件时,可以根据契约进行协调。出现问题当事方不能协调时,在现实世界,通过司法机构强制执行;在元宇宙,代码就是法律,通过代码执行。共识机制就是强制执行机制。在元宇宙,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比如,同一自然人操纵多个化身同时或连续的行为,智能合约机制或元宇宙的代码系统应该同时屏蔽或惩罚同一账号的多个化身。

在现实世界的立约过程中,一方实施机会主义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细化契约条款来解决,但这样做会带来过高的契约成本。在元宇宙,通过智能合约来自动地、智能化分配风险。

A和B签订一份契约,由B为A建造房屋,报酬在建成后支付。在房屋建成后和报酬支付前,B要承担A不付钱的风险,A也可能会在B建成后强迫B降低价格。另一方面,如果B为之建了一所质量很差的房屋,并在几个月的使用后就倒塌了,那么A的预期就破灭了。因此,A要承担B为之建了一所质量很差的房屋的风险。这一问题产生于经济活动的相继性。如果契约的履行是同时的,或可看作是同时的,对契约权利实施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就不那么迫切了。但契约的履行经常不是同时的,在现实中,对契约权利实施法律保护是需要的。在元宇宙,通过智能合约实施。那些未能充分履行应尽义务的人,将会被自动惩罚。

就像刑法不能消除犯罪一样,契约规则也不能消除契约中的强迫与欺诈行为。在一个中心化的垄断组织控制下,肯定会出现强迫和欺骗,现代社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作为解决方法,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又引入了另一个中心化裁决机制,而且裁决机制和裁决结果并不一定是当事方都满意的。在元宇宙,则可通过无中心化的智能合约解决。

在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中,智能合约的作用可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可以改变博弈,包括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现实中,违约可能得不到有效制裁,有了智能合约,违约者就会被处罚。例如在借钱博弈中,如果规定违约处罚,一旦违约,就要遭受处罚,那么,最优选择是守约。这样,智能合约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就维护了合约的执行。智能合约也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使得原来在技术上可行的选择,经合约规定后就不能选择。如行车可左可右,假如智能合约规定你只能右行,那么左行的惩罚就很大,当事人就不会左行,或者当事人也无法左行。

元宇宙的智能合约可以不改变交易本身,但可以改变交易结果。主要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我们来考虑这样的交易,在现实中,我们可能认为执法人员是独立于交易之外的,但中心化的司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也是人,也有他们的选择空间和对应的效用函数。如果我们把执法人员也引入交易,在一个更大的交易框架里考虑交易结果。如A和B都可选择守信或不守信,而法官可选择惩罚或不惩罚。在这个交易中,法官也是其中一个参与者,如果A预期B不会守信,B认为法官不会惩罚他,法官实际上也选择不惩罚,那么A的最优选择也是不守信。这样,如果每人都像原来那样行为,结果与原来一样,有没有法律都一样。在元宇宙的智能合约下,人们更可能选择守信。因为智能合约可以改变人们的信念和预期,从而改变交易结果:如果有了智能合约,A预期B不守信将会受惩罚,就会信任B;B预期不守信的话将受到惩罚,守信的话将不被惩罚,就会选择守信;这样就会出现相互信任的结果。智能合约机制能够抵挡住非合作行为的诱惑,避免机会主义行为。

无论现实还是虚拟,智能合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违反合约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智能合约一经签订,除非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履行义务,否则,违约的一方就须承担所造成的损失。但是,有时由于条件的变化使履约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智能合约可以不要求契约双方必须实际履行合约,而是在履行合约与赔偿对方损失之间作出选择。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比履约更有效。在许多情况下,一旦已经违约,再要求履约是不经济的。比如,一方当事人A同意购买10万个生产某机器的零部件。A在接受了1万个货物后发现,机器市场销售已无利可图。A通知供货方B要终止契约。在供货方B接到终止通知时,还没有开始生产另外9万个零部件,但B却继续生产,并要求A继续履行契约并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若允许供货方在收货方声明将不再履行契约后再继续履行契约,将导致资源的浪费。无论哪种情况,在元宇宙都可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实现。

元宇宙中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时,和现实世界一样,如受害者要求赔偿,需要通过民事侵权赔偿机制进行赔偿。侵权法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免遭他人过失的侵害的法律规范。民事行为中的侵权由相关的侵权法予以规范。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侵权责任有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无论哪一种在现实世界和元宇宙都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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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交易智能化平台是元宇宙的关键基础设施,智能化交易的机制是智能合约。


(三)元宇宙中的刑事犯罪与刑罚


在现实世界,哪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各国刑法有不同规定。因为现实世界还处在国家时代,也就是还有国家和政府存在,刑法立法的一个维度是维护国家秩序。但在元宇宙将没有国家。在没有国家的元宇宙,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核心。元宇宙既然是虚实融合的世界,从逻辑上推演,在元宇宙的现实世界,侵权行为还会存在,甚至因为虚实融合,侵权更为复杂。人类文明普遍认可的某些刑事犯罪不仅可能存在,还可能更严峻。所以,元宇宙还需要刑法,以刑法处罚相应的刑事犯罪。在元宇宙,没有了现代意义的国家了,但规范侵权,惩罚犯罪的机制还是需要的。这个机制可以是罗斯巴德的审判官制度。也就是说,在元宇宙需要有一个司法体系来惩治涉及故意侵犯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10种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有些行为在有些国家被认定为犯罪,在另一些国家则不认为是犯罪,而是允许的,甚至是完全自由的。但有些行为在所有国家都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比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他人人身的故意伤害行为、强奸行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产的行为。元宇宙对刑事犯罪的界定应该以人类共有价值为基础,凡是在现实中各国普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元宇宙也一样应该认定为构成刑事犯罪。这些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必然包括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他人人身的故意伤害行为、强奸行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产的行为。

假定在元宇宙,涉及自然人本人I、自然人本人化身的虚拟人I′,和本人以外的他人H及他本人化身的虚拟人H′。如果自然人本人I通过自然人本人化身的虚拟人I′,对真实世界的他人H实施了刑事犯罪,在实施惩罚时,如果对I实施的惩罚涉及到I本身的生命和人身,就必然要在现实世界对确定的犯罪主体I实施惩罚;如果自然人本人I通过自然人本人化身的虚拟人I′,对真实世界的他人H化身的虚拟人H′实施了在现实世界被认为的刑事犯罪,在实施惩罚时,就应该对I′实施相应的惩罚,这个惩罚应该类比现实世界的刑法惩罚方式,比如判处死刑或监禁,这个惩罚可以通过代码实施。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通过介质作用于现实的这些行为也不例外。介质只是工具,对介质或工具构成的损毁,应该按照对财产的损坏进行定性。尽管元宇宙存在深度沉浸式体验,但如果对并非现实中的作为自然人的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构成伤害的行为,对现实中的自然人本人的惩罚不应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但因为元宇宙存在深度沉浸式体验,如果对并非现实中的作为自然人他人的虚拟化身构成类似现实自然人的犯罪的,应该对自然人本人的虚拟人纳入类似刑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虚拟人或数字人的惩罚应该比照现实中的刑法惩罚规则进行惩罚。


(四)元宇宙的共识机制


元宇宙是一个自由世界,但自由也受到规则的规范。在元宇宙,要求人们必须承认基本的人权和义务。比如,拥有自己创造的财富的权利,获得对应的创新利益的权利。元宇宙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元宇宙的法的精神,以人类共有价值为根本,保障人们各项自由权利,使人们能够自由自主地参与各项活动。元宇宙的共识机制可以使人们扩大其选择面以追求与其志趣相一致的机会。在元宇宙,每个人的自由是所有人自由的条件。自由主义将作为文明秩序的共有价值扩展至全球每一个现代化社区,扩展至全宇宙。

每个人的目标可能都不会完全等同于他人的目标。但当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他的行为仍要服从于人类共有价值。不管人们的背景和文化是什么,所有人在选择范围既定的情况下,都会将人类共有价值或信念置于高度优先的地位,甚至不惜为此降低其他较个人化的愿望。它们构成了人类行为的强劲动力,它们对人的日常行为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在所有人的心目中,这些价值也是一个美好社会的核心。这些价值如下:(1)免受压迫与强制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个人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受保护的自主权以追求其自选目标。毫无疑问,这个领域是要受约束的。这种约束源于物质技术方面和社会经济方面的条件,特别是源于那些旨在保护自由的规则。无规则约束的自由是混乱,而混乱必然会摧毁社会的和谐。(2)公正。它意味着对同样环境中的人一视同仁,并且,应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人。(3)安全。人们都享有生命安全、人身健康、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财产自由,所有这些和生命人身财产相关的自由不受任何暴力的强制。


当人们追求各种基本价值或信念时,会发现这些基本价值或信念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性。有时,不同价值之间会具有互补性。这意味着在实现一种基本意愿上的进步也会促进另一种意愿的实现。这种互补性的一个例子是较高程度的繁荣会导致更大安全性的情形,因为有更多的物质资源能被用来确保安全。在有些情况下,价值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例如在一共同体内,无约束的个人自由意味着无限的不安全。

因为各种基本价值或信念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所以,要对各种基本价值或信念之间的替换进行评估可能难以实现。也就是说,人们不会因为要实现这一个基本价值或信念而愿意牺牲另一个基本价值或信念。因此,社会是不能选出任何一个基本价值或信念是优于所有其他基本价值或信念的。尽管普遍公认,单一价值分析往往是有吸引力和易于理解的,但这可能导致忽略其他价值并恶化人类福祉。例如,如果保护安全被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那么个人自由、物质进步和广泛共享的公正观就可能受到侵犯。只强调人的物质满足和人的生命的重要性意味着就只是把人作为活体来对待,如果人只是一个活体就无异于行尸走肉。同样,追求绝对的个人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也会导致对安全的严重侵犯,并损害多数人视为正当和公平的事物。

如果基本价值或信念得到坚定而一贯的公认,它们就构成了该社会的规则基础,并由此而增加社会有序化。基本价值或信念构成了一种基本的社会要素,它往往比食品或物品设施那样的要素更重要。因为它从根本上构成了人类自由与和谐地开展竞争与合作的基础。当我们考察那些我们与其没有价值认同的社会时,基本价值或信念的重要性就变得明显起来。

中心化的集权专制社会不能完全做到以一种明晰的方式肯定和实践基本的人类价值。米塞斯指出,“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两者都献身于全人类的善,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目标,而在于它们用以达到最终目标的手段。”元宇宙的共识机制就是在人类共有价值基础上、以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自由自主的智能合约为手段的共识机制。区块链和以区块链为基础设施的元宇宙共识机制是应该符合并必须且一定是符合人类共有价值的。否则,就不是区块链也不是元宇宙。在区块链和元宇宙,不仅51%攻击,即便99%攻击,也不能侵犯他人利益。这才体现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自由精神,体现人们崇尚的理想主义的民主思想。这一共识机制或人类共有价值,解决了现实世界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缺陷。


四、结     语

人类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向往着有一个美好的世界。和几百年上千年甚至上万年的过往不同,现在,随着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智能硬件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将一步步进入一个万物互联(Internet of Everything)的元宇宙时代。在这个时代,对于解决人类传统上长久存在的问题,有了可行的方案。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就是这样一个能够解决人类长久存在的传统问题的伟大方案。在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理念产生之时,就内生了先天的价值取向——去中心化、自由平等、开放开源、公正透明、不可篡改、真实真诚、共建共享等人类美好价值。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是基于人性为基础的世界。元宇宙将把那些有美好愿望的善良的好人,用一个好的机制协调在一个好的秩序中。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将通过技术实现人的自由,让才智、价值、财富,在人与人之间自由公正地存在和交易。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元宇宙,可以有效地解决长久以来人类没有解决的财富分配和分配背后的公平正义问题。在元宇宙美好价值观下,人类一定会建成一个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荣誉等等的理想世界。



作者 :鲁照旺